各位领导: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
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如果您不进行修改,
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延长至2020年。为确保各位同事2020年1月能正常享
受个税 专项附加扣除,请在2019年12月29日前,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首页对
2020年度专项扣除信息进行确认。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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