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报账暂行规定
为方便教职员工报账,规范财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报账原则
一、财务统一审核与“一支笔”审批原则
学院经费的开支由财务处统一审核、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
二、严格监督大额资金的使用原则
1、五千元及以上至三万元以下的采购、五千元及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维修等项目由项目分管副院长与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并报告院长。
2、三万元及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的采购、五万元及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维修等项目由项目分管副院长与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并报请院长同意,同时按照政府与纪检、监察相关规定执行,学院纪委、监察全程参与、监督。
3、十万元及以上的采购、二十万元及以上的维修等项目必须经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
三、预算指标控制原则
1、所有的支出必须有预算安排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没有预算指标或超预算指标的支出,财务处不予办理。
2、一千元以下的开支由各分管院长审批,一千元及以上开支须事前由项目分管副院长与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方能开支。
3、大额资金的使用按本条二之规定程序执行。
四、项目责任人负责制原则
五千元及以上的采购、维修及其它专项经费等由相关系、部负责人负责,建立项目责任追究制。
第二条 报账时间
每月15号和16号为教职工和离休人员的报账时间。遇到公休日和节假日,报账时间顺延或另行通知。寒暑假原则上不报账。
第三条 报账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实行公务卡管理方式后,财务处不再办理对教职工个人的现金结算业务。确因公务需要,同时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刷卡消费,且又急需少量现金支付的,应事前向财务处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能报销。
二、除实行公务员卡结算外,其余采用转账结算方式。
三、各系部、处室相对固定财务报账人员负责报账等有关事项。
四、报销票据的要求:
1、外来单位开具的票据,付款单位、日期、金额、经济业务内容应填写齐全,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报销票据不得涂改、挖补,若填写内容有误须更正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大小写金额有误须重开。
3、报销票据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系部负责人、院领导签字。
4、报销票据的期限为一年,跨年度的票据不予受理。
五、下列票据财务处拒绝受理
1、假发票
2、内容填写不齐的票据或没有及时更正有误的票据。
3、超过使用期限的票据。
4、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的票据。
第四条 主要业务报销程序
一、工资与奖金等的发放:人事处与财务处审核→分管副院长与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
二、因公出差或外出学习费用的报销:系部处室负责人签字→人事处或财务处审核→分管副院长与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
三、教职工(含外聘人员)探亲费的报销:人事处与财务处审核→分管副院长与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
四、离休人员医药费的报销:老干办、医务室、财务处审核→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
五、物资采购与项目费用的报销:经手人、证明人签字→保管员或验收人签字→系部处室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审核→分管副院长与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
六、其他费用的报销
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系部处室负责人签字→分管副院长审核→财务处审核→分管副院长与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
第五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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