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收费规定
为规范学院各项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的各项收费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
学院收费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按湖南省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服务许可证》等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标准收取。其他收费由财务处审核,经学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收取。
第二条 学院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学院所有收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办学支出,代收费用于学生代办项目的支出,服务性收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与管理。
1、财务处统一管理学院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院各项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检查、年检等实施管理。
2、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院财务处,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3、 财务处负责全院所有收费收据的管理,并统一到财、税等部门领、购合法票据。学院各项收费必须使用院财务管理规定的统一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仿制、转借、代开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财务处建立、健全票据的领取、登记、使用、缴销、保管等制度,加强内部控制。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学费、住宿费(含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和函授本科、专科)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收费标准按湖南省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服务许可证》的规定执行。收费实行银行批扣,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办理银行卡。
第四条 代收费的管理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院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1、代收费主要包括教材费、军训服装费、体检费、公寓用品费、保险费、户口迁移费等。须物价等部门认定,严禁乱收费。
2、学院各项代收费按照政府有关文件和省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服务许可证》执行。
第五条 服务性收费的管理
1、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课外计算机上机费、课外钢琴练习费、学校宿舍或公寓入网费、培训费、场馆及大型教学设备租赁费、高档娱乐体育等设施设备及档案资料有偿使用费、学生卡(证)补办费、公寓特殊设施(空调、电视、热水器等)使用维护费、代收服务费等。
2、服务性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3、学院各项服务性收费按照政府有关文件和省物价局颁发的《服务许可证》执行。
第六条 责任及处罚
1、为更好地减少欠费,各系、部应加大催收力度,明确催收责任,各系、部负责人和各班主任为催收欠费的主要责任人。
2、凡未经学院批准的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的收费,一律以乱收费论处,没收收费所得,追究系、部负责人的责任,并按学院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3、凡不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的,一律按“小金库”论处,并按学院及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七条 监督与检查
1、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学院各项收费活动,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所收资金等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制止,限期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各系部、处室相关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如政府另有新政策出台则执行政府新政策。
第九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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